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泉州國亨化學有限公司使用特種設備未按規定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通報批評
2025-01-13 09:43 閱讀人數:1

  為進一步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有效預防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泉州國亨化學有限公司使用特種設備未按規定建立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案件名稱:泉州國亨化學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泉港市監處罰〔2025〕6號

  被處罰對象:泉州國亨化學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1、當事人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含相關分級管控及隱患排查相關制度等)未正式批準建立;2、當事人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10月份的月調度有會議紀要的草稿,但尚未完成,同時無9月份的月調度會議記錄;3、當事人PDH區域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未逐臺、逐條落實安全員并明確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行政處罰依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內容:給予泉州國亨化學有限公司使用特種設備未按規定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通報批評;

  行政處罰機關: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時間: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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