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4109-0100-2022-00018
- 備注/文號:泉港民規〔2022〕1號
- 發布機構:泉港區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2
各鎮(街道)民政辦、財政所: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工作,貫徹落實好省委常委會提出的“建立健全兜底有力、響應及時、覆蓋全面的救急難機制”要求,鞏固提升“救急難”全國綜合試點工作,根據《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民保〔2018〕196號)、《福建省臨時救助工作規范》(閩民保〔2019〕121號)、《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委辦發〔2021〕3號)、《福建省民政廳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的通知》(閩民救〔2021〕132號)及《泉州市社會救助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具體措施>的通知》(泉救助辦〔2021〕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泉州市泉港區民政局 泉州市泉港區財政局
2022年8月17日
泉港區民政局 泉港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民?!?/font>2018〕196號)、《福建省臨時救助工作規范》(閩民?!?/font>2019〕121號)、《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委辦發〔2021〕3號)、《福建省民政廳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的通知》(閩民救〔2021〕132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強化兜底保障作用,鞏固提升“救急難”全國綜合試點工作,規范我區城鄉臨時困難救助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有效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以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為主線,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工作要求,堅持托底、高效、銜接,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政策措施
(一)明確救助范圍,區分對象類型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主要勞動力死亡或重度傷殘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申請支出型救助對象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我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必須經過財產核對后符合規定(原則上家庭人均金融資產扣除剛性支出后不超過我區年低保標準的6倍,不擁有2套(含)及以上產權住房,不擁有中高檔汽車(當前有效商業保險車損保額15萬元以上),沒有經商辦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或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或長期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不能提供申請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證明的;拒絕配合管理機關調查核實情況,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收入、財產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其他特殊事故不符合救助的。
凡具有我區戶籍或持有我區居住證(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因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以及區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申請我區臨時救助。
對未持有我區居住證、但實際居住在我區(經常居住地),或在我區發生急難事件、無法得到親人支持的,經核實屬實的,參照居住證執行,可申請我區臨時救助。
(二)明確救助標準,分類分檔救助
臨時救助根據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程度、種類、時長等因素和維持當前基本生活實際需要,實行分類分檔限額救助。臨時救助申請原則上應于困難發生的當年度提出,如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救助,民政部門不再受理該年度的臨時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個自然年內以同一事由申請臨時救助的,只給予一次救助,特殊情況下,由區民政局審核,可給予二次臨時救助。臨時救助金額不得高于自付醫療費部分,原則上全年臨時救助累計最高限額10000元。
1.急難型救助標準
綜合申請對象家庭的困難情形、緊急程度、家庭成員人口數等情況,根據鎮(街道)、村(社區)工作人員核實情況并提出困難程度的意見,及時給予救助。對困難程度較輕的,及時給予700元臨時救助;對困難程度中度的,及時給予1200元臨時救助;對困難程度較重的,及時給予2000元臨時救助;對極度困難的, 及時給予3000元臨時救助。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未成年人子女等不具備勞動能力的可酌情適當增加補助金額。對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難、救助金額已達上限仍不能緩解的特殊個案, 可采取 “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2.支出型救助標準
(1)醫療支出型困難對象
①特困供養人員、城鄉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特困供養人員救助金額按照當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100%計算,單筆不超過5000元;城鄉低保對象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救助金額原則上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30%計算(在十位數四舍五入,以整百元計算,下同),單筆不超過5000元。低保邊緣家庭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1萬元以上超出部分,救助金額原則上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15%計算,單筆不超過5000元。
②其他困難對象,年度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在2萬元以下的原則上不再救助,2萬元以上超出部分,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10%給予救助,單筆不超過5000元。
(2)教育支出型困難對象
因子女就讀非義務教育階段負擔過重的,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暫時陷入困境的,視就讀階段給予相應檔次救助。原則上在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就讀的按申請家庭中就讀人數每人給予3000元臨時救助,在大學(含大專)階段就讀的按申請家庭中就讀人數每人給予5000元的臨時救助。
(三)優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針對不同救助類型,進一步優化規范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全面實施分級審批。
1.一般程序
(1)受理審查
凡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居住證、急難發生)所在地鎮(街道)提出臨時救助申請,鎮(街道)收到申請材料受理后,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內對申請人家庭進行入戶調查,填寫審查意見。
(2)審核
對于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采取核對先行。鎮(街道)需在3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鎮(街道)審核結束后需在申請對象所在村(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
(3)審批
救助金額在3000元及以下的,由鎮(街道)負責審核審批并錄入系統。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給申請對象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鎮(街道)需在每月月初將上月本轄區臨時救助臺賬報區民政局備案。
救助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區民政局負責審批。區民政局依據鎮(街道)入戶抽查、調查核實提出的審核意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委托鎮(街道)、村(社區)告訴申請人或代理人,并退回申請材料。
2.緊急程序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應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可由區民政局、鎮(街道)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及佐證材料,先行救助,在緊急情況緩解后,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3.調查核實方式
調查核實從以下兩種方式中擇其一開展:
(1)經濟核對。將核對材料錄入福建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提出核對申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家庭(個人)或其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的經濟狀況發起核對。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低收入家庭和經住建、教育、殘聯、工會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省級基層干部重點關愛幫扶對象申請臨時救助可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2)入戶調查和鄰里訪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了解其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財產情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以及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實際情況。
(四)完善救助方式,增強救助合力
主要以發放救助金為主,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綜合運用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多種救助方式。
1.救助方式
(1)發放臨時救助金
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各鎮(街道)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直接發放,對緊急救助的可以采用現金發放。
(2)發放實物
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發放實物的采購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供轉介服務
充分運用轉介服務機制,使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物質幫扶與專業服務聯動互補。對符合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提出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慈善救助或專業服務的,要及時轉介。
2.資金籌集和管理
(1)資金籌集。臨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上級補助、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會捐助的慈善資金等方式籌集臨時救助資金。按照戶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標準籌集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如當年度臨時救助資金不足,可從應急基金款項調劑支出。
(2)資金管理。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實行分級審批后,各鎮(街道)需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區民政局、財政局依據各鎮(街道)每年年底困難對象人數,結合往年實際救助情況,每年劃撥到鎮(街道)一定金額的臨時救助資金作為臨時救助備用金,以便臨時救助工作的開展。各鎮(街道)也可通過鎮級財政支出、社會募捐、發動愛心企業等方式,籌集配套資金。
(五)加強制度銜接,提升政策效益
各鎮(街道)民政辦要加強政策銜接,統籌用好各項救助政策,更好發揮臨時救助應急、過渡、補充的作用,進一步兜牢民生底線。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養條件的困難群眾,要做到應保盡保、應養盡養,不得用臨時救助替代;納入低?;蛱乩ЧB后仍有嚴重困難的,應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對支出型貧困家庭,同時符合低保、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優先適用低保政策,并視情輔以臨時救助;對急難型救助對象,符合低保條件的,應先行給予臨時救助,再按程序納入低保。對持居住證或未持居住證但實際居住在我區或在我區發生急難事件的申請人,鎮(街道)或區民政局實施救助后,應將救助情況書面函告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按救助管理相關規定實施救助。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鎮(街道)民政辦、財政所要積極爭取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的重視和支持,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民生兜底目標要求,認真研究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具體政策措施,組織各方力量抓好落實。充分利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扎實推進社會救助部門協同、政策銜接、資源統籌和信息共享,并及時協調解決需要“一事一議”或跨部門綜合施策的特殊救助個案。
(二)加強基層能力。各鎮(街道)要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原有服務場所,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救助相關部門要優化救助工作流程,規范各業務環節,明確責任、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完善主動發現機制,依托城鄉基層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志愿服務力量等,積極排查尋訪困難群眾,調查核實困難情況,主動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核查、早救助。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鎮(街道)在開展臨時救助工作時,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區民政局、財政局將聯合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臨時救助資金??顚S谩τ诎l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堅持追責問責與容錯糾錯相統一,激勵擔當作為,弘揚清風正氣。注意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主觀故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追責。申請臨時救助的城鄉困難群眾應如實反映相關情況并接受民政部門的調查。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隱瞞家庭狀況騙取救助的家庭和個人,立即取消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并列入社會救助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件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以往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 1.泉港區“救急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2.臨時救助對象公示(公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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