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4120-0000-2023-00093
- 備注/文號:泉港市監〔2023〕68號
- 發布機構: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1
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大隊,局機關各股室:
為貫徹《泉港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泉港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回應工作規則(暫行)等文件的通知》,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現將《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回應工作規則(暫行)》《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定期評估機制(暫行)》印發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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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回應工作規則(暫行)
為規范我局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回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泉港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回應工作規則(暫行)》等規定,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我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回應機制,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公平參與市場。
一、受理范圍
對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應審未審、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情形進行的舉報。
二、舉報受理渠道
舉報受理機構:泉港區市場監管局法規股。
舉報電話:12315。
舉報地址: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泉港區錦繡街118號)。
三、舉報內容
舉報人請提供政策制定機關名稱、政策措施名稱,涉嫌違反的相關事實依據等內容。
四、投訴舉報處理回應機制
我局接到舉報線索(含區聯席會議辦公室轉送我局的線索)后,按照“誰制定、誰負責”原則及時轉政策措施的制定股室辦理,相關股室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對舉報人作出以下回應:
(一)反映的情況不屬實的,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有關情況。
?。ǘ┪催M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作審查。
?。ㄈ┌l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政策措施的制定股室應當將舉報線索處理結果書面反饋給舉報人(或報告區聯席會議辦公室)。
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定期評估機制(暫行)
為進一步健全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優化審查方式,提升公平競爭審查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泉港區公平競爭審查定期評估機制(暫行)》等規定,制定我局公平競爭審查定期評估機制。
一、評估原則
定期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定期文件評估,推動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范開展,不斷提高審查質量。
二、評估范圍
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
三、評估方式
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政策措施制定股室對出臺制定的政策措施進行自我評估。
1.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應當對其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進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時一并評估。
2.評估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四、結果處理
1.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
2.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3.對于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報送區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區聯席會議辦公室轉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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