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4101-0200-2024-00256
- 備注/文號:泉港政辦規〔2024〕7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8
泉港政辦規〔2024〕7號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盤活利用
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石化工業園區,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市直駐泉港有關單位,區屬各國有企業:
《關于盤活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盤活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的實施意見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我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拓展產業項目落地新空間,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主導、屬地推進、依法依規、分類盤活”的原則,在區政府統一部署下,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調、上下聯動工作機制。各鎮(街道)作為盤活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的主體,按屬地主管的原則,因地施策,充分運用行政、市場、司法等手段,依法依規開展排查處置工作,堅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跟進落實相應工作措施。鼓勵在審慎推進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方式方法,優化處置方案,切實盤活閑置低效工業廠房。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保護權益。閑置低效工業廠房清理認定和轉型、處置必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置適當、適用法律法規準確。既要依法合規,又要充分考慮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到合理、公開、公平、公正。
(二)以用為先,分類處置。以促進工業廠房的重新利用為主要目標,根據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的宗地特性、產生原因和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分類處置。
(三)盤活存量,節約集約。對清理出來的閑置低效工業廠房,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科學制定處置或轉型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三、認定標準
(一)認定標準
1.閑置廠房。主要是指土地權屬合法,土地使用權證用途為工業,地上的建筑物已取得不動產權證,處于沒有任何生產或經營活動狀態的廠房。
2.低效廠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低效廠房:
(1)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產業,或與所在片區產業規劃導向不符的〔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等文件規定〕;
(2)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根據泉州市年度企業環境信用動態評價結果納入環保不良企業等級,且污染物超標排放,超期限不能完成整改的企業);
(3)用地性質不符合現行城市(城鎮)規劃要求,并列入產業布局調整計劃的;
(4)近三年企業用地畝均稅收低于全區(不包含石化園區)平均水平40%的。
(二)豁免清單
基于部分企業具有重要社會意義,難以從投入產出效率等方
面展開客觀評價,設置低效豁免白名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納入低效工業廠房:
1.科創突破豁免白名單。主要考慮短時間內難以體現經濟價值,但具有重要科技創新意義的企業(科技、工信主管部門認定的五類重要高新技術企業,具體包括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建省科技廳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工信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省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等);
2.民生保障白名單。主要考慮:(1)保障特殊群體就業,包括民政部門認定的福利企業及殘聯認定的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2)保障基本民生物資供應,包括商務部門認定的重點保供企業;
3.勞動密集型企業白名單。紡織鞋服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四、處置方式
(一)自主提升。鼓勵企業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通過招商引資、技術改造、建設標準化廠房等方式自主盤活利用閑置低效廠房,使閑置低效廠房重新獲得利用。
(二)轉讓出租。對企業沒有能力自行盤活、無意投資經營的,在符合產業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引導企業依法出租、出售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由新的業主來投資經營。
(三)收購儲備。鼓勵區屬國有企業對閑置低效工業廠房進行收購,再開發利用。
(四)司法處置。對長期停產閑置、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的資不抵債的企業,由相關部門、鎮(街道)介入服務,配合區法院依法依規穩妥推動其進入司法程序進行破產重整。
五、鼓勵措施
(一)廠房轉讓獎勵。對不改變原工業廠房用地用途,采用出售方式盤活閑置廠房(包含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項目在一年內建成投產的,區財政按交易額計算給予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LPR)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通過司法處置的閑置廠房項目不適用本措施。
(二)企業“小升規”獎勵。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對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區級財政給予每家獎勵20萬元。
(三)支持標準化園區建設。對利用閑置低效廠房改造建設標準化園區的,改造項目內允許配建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計容)占項目總建筑面積(計容)的比例上限可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滿足入駐企業員工租住需求;生活配套服務設施允許建設不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計容)5%且不大于7000平方米的小型商業,就近滿足入駐企業員工的生活和消費需求。
六、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4年9月18日-9月24日)
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區工信局主要負責同志為副
組長、區直相關責任部門分管負責同志任成員的工作專班,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做好工作動員部署,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人員,負責日常工作聯系。
(二)調查摸底階段(2024年9月25日-10月25日)
各鎮(街道)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對本轄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并逐宗建立檔案,實行“一企一檔”,并于10月26日前將《2024年泉港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基本情況匯總表》報送區工信局匯總,郵箱:qgqy87995997@163.cpm。
(三)分類處置階段(2024年10月26日-2025年6月30日)
各鎮(街道)針對本轄區閑置低效廠房的不同情況,研究分析提出處置意見。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組織企業召開盤活發展動員會,廣泛聽取企業意見,分門別類制定每宗閑置低效廠房盤活利用措施,排定時間表,細化任務清單。
(四)總結提升階段(2025年7月1日-12月31日)
在前期盤活發展工作的基礎上,常態化持續做好分類處置、檢查驗收、落實獎勵政策等工作,力爭到2025年12月31日全區實現盤活發展低效閑置廠房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
七、明確分工
按照屬地管理和部門協調聯動原則,各成員單位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推進工作的強大合力,切實將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一)區工信局負責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盤活利用工作專班辦公室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做好推動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盤活利用優惠政策的宣傳,以及組織符合條件企業申報優惠政策;
(二)高新產業園區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指導高新產業園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盤活發展工作,以及負責石化科技眾創園招商項目準入工作;
(三)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閑置低效廠房盤活發展優惠政策資金;
(四)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對擅自改變工業用地性質企業的查處工作;
(五)區住建局負責閑置低效工業廠房所在地塊再開發建設施工許可證辦理工作,以及指導企業開展危房治理等相關工作;
(六)區應急局負責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企業進行依法查處;
(七)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涉及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的經營主體,未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如期公示年度報告的,或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及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規定的,負責落實信用懲戒機制,構建跨部門響應及失信約束機制;
(八)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對企業存在的違建問題進行整治;
(九)泉港生態環境局負責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工業企業進
行依法查處,并嚴格執行新引進項目的環保準入,堅決杜絕引進高耗能高污染項目。
(十)區法院負責依法依規推動資不抵債企業破產重組工作;
(十一)各鎮(街道)負責對本轄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基本情況進行摸底建檔,以及推進本轄區閑置低效廠房盤活處置工作,與業主加強溝通協調,對每宗閑置低效工業廠房逐一制定盤活發展措施,推動閑置低效廠房重新利用。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成立由掛鉤區領導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本轄區閑置低效廠房盤活利用。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協同做好指導、督導工作,著力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相互促進的良好局面,加快推進全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盤活利用。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鎮(街道)作為盤活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廠房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相應推進機制,制定工作方案,細化目標任務,建立工作臺賬,強化動態管理,確保數據精準有效。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積極做好有關政策的研究、制定及具體實施工作。
(三)強化高效服務。對閑置低效工業廠房二次招商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要協調各區直部門設立綠色通道,為企業辦理注冊、變更、登記各項手續提供便利。對項目變更申請審核審批的事項,手續完備、資料符合要求的,辦結時限在現有承諾的基礎上,原則上全部再壓縮20%。
(四)強化考核督促。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盤活利用工作專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每季度開展專項工作督查,對各鎮(街道)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調度,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通過工作調研、定期評估等方式,及時掌握工作進展,總結推廣經驗,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九、附則
(一)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涉黑涉惡的,以及企業被行政處罰的,不予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對同一事項符合本意見和上級、本級相關政策多個條款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三)本意見由泉港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工信局承擔;
(四)本意見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2024年泉港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基本情況匯總表
附件
2024年泉港區閑置低效工業廠房基本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 :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企業名稱 |
地址 |
聯系人及 電話 |
占地面積(畝) |
廠房面積(M2) |
近三年稅收 |
近三年畝均稅收平均值 (萬元) |
2024 從業人員 |
閑置或低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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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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