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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4101-1200-2025-00019
- 備注/文號:泉港政綜〔2025〕8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18
泉港政綜〔2025〕8號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泉港涂嶺
“9·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區應急局: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有關規定,原則同意你局呈報的《泉港涂嶺“9·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泉港應急〔2025〕14號)。請你局牽頭督促有關單位認真落實各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實加強安全監管,促進我區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此復。
附件:泉港涂嶺“9·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泉港涂嶺“9·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泉港區政府事故調查組
2025年1月14日
目 錄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3.涉事車輛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三)事故發生經過
(四)事故現場情況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三)善后情況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三)間接原因分析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五、事故主要教訓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落實行業監督管理責任
(三)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附件1 泉港涂嶺“9.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確認情況
附件2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50505120240000126號
附件3 傷亡人員名單
泉港涂嶺“9·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9月28日4時23分許,李*(男,公民身份號碼4127**********0079,戶籍:河南省西華縣城關鎮*******號)駕駛豫P7C068號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周口市鴻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行駛至國道324線138公里950米路段,與行人任*玉(女,公民身份號碼3505**********8027,戶籍:泉港區涂嶺鎮**村*****號)發生碰撞,造成任*玉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03028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泉港區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30日授權區應急局牽頭組織成立泉港涂嶺“9·28”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包括涂嶺鎮、區應急局、交通運輸局、人社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總工會、周口市川匯區交通局等單位,同時邀請泉港區紀委(監委)派員介入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詢問相關人員、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議。事故調查組于2024年11月22日向泉港區人民政府申請延長該起事故調查時限60天,泉港區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7日同意延長該起事故調查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
經調查認定,泉港涂嶺“9·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速度,通過人行橫道時未注意觀察路面交通動態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道路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周口市鴻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豫P7C068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663442803F,成立于2007年07月02日,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萬國車世界*號樓*棟****,法定代表人為王*昌,注冊資本50萬元,經營范圍: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豫交運管許可周字411602003112號,有效期至2026年9月21日。周口市鴻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成立以王*昌為組長,劉*生為副組長的安全領導小組,成員為杜*生、王*軍,其中王*軍為專職安全員,持有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明,安全領導小組履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李*,豫P7C068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0079,戶籍:河南省西華縣城關鎮******村***號,持有“B2”駕駛證,駕駛證檔案號:412700431988,初次領證日期:2009年7月24日,有效期:2025年7月24日至長期;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駕駛狀態正常,在事故中未受傷。經查,2024年1月份起至事故發生時,李*有9條違章記錄;公司未按規定對李*開展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任*玉,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027,戶籍:泉港區涂嶺鎮********號,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涉事車輛基本情況
豫P7C068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周口市鴻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登記住所:河南省周口市萬國車世界**號樓*棟****,品牌型號:東風牌,使用性質:貨運,車輛類型:重型廂式貨車,車輛識別代號:LGAX4C353G8026077,初次登記日期:2016年9月26日,檢驗有效期止:2024年9月30日,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險均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投保于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該車在事故中損壞。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通過核查周口市鴻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各類規章制度等內業材料(安全管理臺賬)和有關人員的調查筆錄,發現該公司存在:
(1)安全生產教育流于形式,未能按照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落實教育學習。未能按照公司制定《2024年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開展安全教育培訓,通過微信進行培訓流于形式,培訓時長、次數不符合要求,且能未提供駕駛員李*的教育培訓記錄。
(2)崗前安全培訓教育未到位,詢問相關人員及調取檔案,不能提供駕駛員崗前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培訓授課人員等記錄;所有的崗前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只有崗前考核試卷。不能證實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崗前教育培訓。
(3)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落實不到位。2024年1月份起至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李*有9條違章記錄,公司未按照關于印發《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第5.2.2(5)條規定落實車輛動態管理制度,未對駕駛員李*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企業內部規定嚴肅處理;公司對前述安全隱患未調查分析、未整改,對駕駛員未開展針對性的教育和培訓。
(4)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未落實,不能提供涉事車輛豫P7C068號重型廂式貨車運輸路線的風險判斷材料。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09月28日04時23分許,李*駕駛豫P7C068號重型廂式貨車沿324國道由惠安往莆田方向行駛至事故路段,事發時以62km/h~63km/h的速度行駛于路右慢車道,豫P7C068號重型廂式貨車車頭左側碰撞由路右側沿人行橫道往路中行走的任*玉,造成任*玉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以下簡稱“泉港交警大隊”)認定,經泉港交警大隊認定,李*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任*玉在本事故中無責任。
(四)事故現場情況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經評估,事故發生后,事故救援響應迅速、現場處置得當、救援行動開展有序,對該路段車流做好疏導,事故應急處置到位,救援過程未發生二次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
(三)善后情況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三)間接原因分析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三)對有關監管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與處理建議
1.周口市川匯區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管等工作,督促轄區內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對其所屬車輛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不夠到位,存在督促周口市鴻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政府對其進一步調查處理。
2.泉港交警大隊涂嶺中隊負責事發路段等責任片區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對轄區內超速等行為查糾力度不夠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泉港交警大隊對涂嶺中隊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五、事故主要教訓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落實行業監督管理責任
(三)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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