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4101-1200-2025-00022
    • 備注/文號:泉港政辦〔2025〕5號
    • 發布機構: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18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港區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
    來源: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5-02-27 08:37

    泉港政20255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港區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專項

    應急預案的通知

     

    石化工業園區,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省市直駐泉港有關單位,區屬各國有企業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泉港區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218        

    (此件主動公開)


     

     

     

    港區建筑施工生產安全

    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20252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2.3 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4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2.5 應急工作組主要職責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

    3.4 應急處置與救援

    3.5 后期處置

    4  應急保障

    4.1 應急隊伍及救援裝備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通信與信息保障

    4.5 交通運輸保障

    4.6 醫療衛生保障

    4.7 基本生活保障

    5 預案監督管理

    5.1 預案管理

    5.2 應急演練

    5.3 宣傳與培訓

    5.4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6.1 預案解釋部門

    6.2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及時處置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提高抗風險能力及應急搶險能力,提供應急搶險指導,最大程度地減少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安定穩定,特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八號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246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修正)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4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公布

    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規程的通知》建質〔2013〕4號

    5《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5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二十七號

    6《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20185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

    7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閩政辦〔2015〕132號

    8)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建建2024〕5號)

    9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泉政文2006〕388號

    10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泉政辦2020〕38號

    11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泉政辦2024〕19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施工過程因施工原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發生的危及人員安全或導致人員傷亡,或造成房屋建筑工程結構、建筑物、構筑物破壞等災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事件

    本區行政區域內管工程、鎮(街道)監管的臨時性建筑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及拆除工程可參照本方案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區住局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風險,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社會影響及對環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

    2)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鎮(街道)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明確應急機構職責,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分級響應機制。

    3)堅持屬地負責,協同協作。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屬地政府為主,區直各有關部門應與屬地政府密切配合,發揮指導、督促和協調作用,共同應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

    4)堅持依法規范,科學應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技術部門的作用,依靠科技支撐,提高應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 事件分級

    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1.5.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泉港區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是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和綜合協調機構,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成如下:

    總指揮長區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區長

    副總指揮長區住建局局長區應急局局

    成員:由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區總工會,區發改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衛健局、應急局、國資辦、市場監管局、城管執法局,泉港生態環境局、泉港公安分局、泉港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及事發地所在鎮(街道)主要領導組成。

    2.1.2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區住建局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擔任。

    為提高應急救援處置效率,迅速展開工作,根據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環節要求設立相關應急工作組,常設工作組包括:搶險救援組、后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善后處置組、新聞宣傳組、治安疏導組、調查評估組、專家組等。

    區應急指揮部可根據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搶險需要,決定是否成立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指定,一般由屬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全面主持現場救援工作;副指揮長由區住建局、應急局、屬地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協調推進應急處置工作。

    2.2 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研究部署、指揮協調全區范圍內發生的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一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以及超出各鎮(街道)應急處置能力的一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做好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救援工作。

    3)掌握事態發展,負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和指導意見,決定啟動或終止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4完成上級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5)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超出處置能力時,按程序及時向政府請示,并請求政府或應急指揮部進行支援。

    2.3 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區委宣傳部網信辦:負責協助組織和指導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新聞發布,正確引導輿論導向;負責協調媒體新聞報道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指導和協調區住建局、應急局等相關部門及屬地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工作。

    2區住建局:負責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履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聯絡和協調,及時向政府、區應急指揮部住建報告事故和應急救援情況;負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協調管理;負責組織建筑工程專家參與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置。

    3)區發改局:根據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區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區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4)區工信局:組織協調事故搶險與應急救援所需電力保障。負責協調區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5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符合條件的事故受害人員救助幫扶工作;負責指導協調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殯葬行業等事故應急處置和服務對象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6區司法局:事故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撐服務。

    7財政局:負責保障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

    8)區人社局:負責協調與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

    9自然資源局:配合提供事故搶險救援涉及的國土劃和地質災害數據及技術支持,配合參與事故有關協調等工作。

    10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運力,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設備和物資的運送工作;組織因事故造成受損的路設施的搶修保通工作。

    11區衛健局:負責調度全區醫療隊伍、專家等資源和力量,做好事故受傷人員的救治和康復工作;設立臨時醫療點,為受災群眾、搶險救援人員、集中安置點災民提供醫療保障服務;按需開展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毒;為受傷人員和受災群眾提供心理咨詢和幫助。

    12)區應急局:負責協調社會應急力量參與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牽頭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3)區國資辦:負責根據區應急指揮部指令協調區屬國有企業應急救援力量和供應保障資源參與現場救援。

    14)區市場監管局:依職責協調專業技術機構為涉及特種設備的搶險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15)區城管執法局:負責配合調派主管業務范圍內的救援資源,配合燃氣、供水等業務相關工作,并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和搶險救援工作。

    16泉港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事發地政府開展因事故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7泉港公安局:組織指導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圍周邊地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做好人員疏散工作;配合事發地政府做好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參與事故調查,配合核實事故傷亡人員的身份;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歸案。

    18)泉港消防救援大隊:根據事故置需要,負責事故現場建筑物破拆、人員搜救、火災撲救等工作。

    19)區總工會: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結合工會職責,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0事發地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內應急隊伍建設及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先期處置和后勤保障、善后處置、事后恢復等工作,配合做好指揮、組織、協調屬地范圍內一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參與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其他有關部門:服從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配合做好事故的應急救援、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工作。

    2.4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全區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編制、修訂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協調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執行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組織、協調、調度各應急工作組、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負責組織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救援的動態信息。

    4)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5應急工作組主要職責

    1)搶險救援組:由泉港消防救援牽頭,區住建局、應急局、城管執法局、泉港公安分局等有關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配合成立,組長由泉港消防救援大隊主要領導擔任。主要負責實施應急救援、危險源控制、建筑物破拆、人員搜救、火災撲救、工程搶險、工程加固和清理現場等工作。

    2)后勤保障組:事發地政府牽頭,工信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執法等有關單位和社會志愿者隊伍、供電、供水、燃氣、通信等企業配合成立,組長由事發地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及時提供資金、物資、裝備、食品、供電、供水、供氣、通訊和氣象等方面的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3)醫療救護組:由區衛健局牽頭,事發地政府配合成立,組長由區衛健局分管醫療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組織專業救護機構、人員開展現場救護、院前急救、專科醫救、衛生防疫等工作。

    4)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區財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等有關單位配合成立,組長由事發地政府指定1名領導擔任。主要負責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等工作,安置受災人員,指導做好遇難人員的遺體存放及火化工作;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提供心理咨詢輔導和司法援助;負責事故傷和遇難者家屬的接洽和情緒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協調開展工傷保險理賠和民事賠償。

    5)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網信辦)牽頭,泉港公安分局、住建局等有關單位和事發地政府配合成立,組長由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分管宣傳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統一發布事故信息,客觀公布事故進展、政府舉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做好事故現場新聞媒體接洽工作;負責網絡輿情監測,以及網上信息內容的應急管控等工作。

    6)治安疏導組:由泉港公安分局牽頭,事發地政府、區交通運輸局等有關單位和有關運輸企業配合成立,組長由泉港公安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實施警戒,維持治安秩序,實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離受災人員,組織運送救援人員、受災人員、救援設備、救援物資等。

    7)調查評估組:由區應急局牽頭,邀請區紀委監委,區總工會,住建局、人社局,泉港公安分局有關單位和屬地政府配合成立,組長由區應急局分管事故調查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及時查明事故的發生經過、原因和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整改措施,評估事故損失。

    8)專家組:由區住建局牽頭,抽調勘察、設計、施工、檢測、消防、房屋鑒定等相關專業專家配合成立,組長由區住建局分管領導擔任。主要負責分析、研判事故情況,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

    區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增減相關專業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負責人可根據實際處置工作需要,增減相關應急工作組參與單位。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

    區住建局要織轄區建筑施工企業和房屋市政在建項目構建并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與監測機制,確保各項預警與監測措施得到有效執行。針對發生頻率高、潛在后果嚴重的安全風險,相關責任單位應調配充足資源,持續跟蹤風險動態,廣泛收集預警監測數據與信息,為事故處置提供堅實的數據支撐與決策參考。應急指揮部的各成員單位應強化輿情信息收集,按照部門職責及時處置輿情,及時核實有關情況,并按要求報告。

    3.2 預警

    3.2.1預警信息發布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發布后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由預警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會負責發布。

    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發布。

    Ⅳ級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政府負責發布。

    3.2.2預警響應措施

    當預警信息發布后,區應急指揮部及各相關單位應按照本預案相應級別規定進行響應。

    1)Ⅳ級預警措施

    區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帶班制度,隨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區住建局視情況組織所轄建筑工程對有可能引發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排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責任單位整改。區應急指揮部應組織搶險力量,做好隨時應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準備。各參建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到位,全面排查并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做好搶險的各項準備工作。

    2)Ⅲ級預警措施

    Ⅳ級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進一步加強值班帶

    班,及時對危險源進行監測,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區住建局組織、督促所轄建筑工程進一步加強對風險隱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時可針對重大風險源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制定有效措施,確保安全。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各單位的溝通,督促指導屬地政府開展預警響應工作。

    3)Ⅱ級預警措施

    Ⅲ級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相關負責人密切關注重大隱患整改情況,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發展情況的監測頻率,全力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調整施工時段或停止施工作業,及時將施工人員撤至安全區域。各單位應急力量和搶險隊伍隨時待命,做好立即赴現場應急搶險的準備。屬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處于危險環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險。

    4)Ⅰ級預警措施

    Ⅱ級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負責人主動了解情

    況。24小時監測重大危險源動態變化情況,發現超限數據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迅速將處于危險作業環境中的施工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根據情況可向全或局部發布停止相關施工作業的通知。

    3.3 信息報告

    信息報告工作應貫穿于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發展、處置、善后恢復和重建的全過程。

    1)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1小時內向區應急住建局報告,相關部門應同步報送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2)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接到發生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或達到速報機制要求的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泉州市關于建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速報機制的要求,在15分鐘內向政府總值班室0595-87987111報告,30分鐘內及時書面報告。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邊核實邊報告區政府總值班室(0595-87987111),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對口上級單位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指示批示,在第一時間做好貫徹落實的同時,要在8個小時內報告區委、區政府,并及時反饋后續處置情況。

    4)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內容一般包括事故

    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亡和失聯情況、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和現場指揮人員等。

    5)當信息內容不清晰或不完整時,應盡快核實,并及時將準確信息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后,應立即報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區委、區政府和市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并立即將事故信息向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6)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的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臺灣當局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7)在搶險工作進行中,各參與搶險的單位應及時將搶險救援進展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續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8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主動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應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4 應急處置與救援

    3.4.1響應分級與響應啟動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Ⅰ級)、二級(Ⅱ級)、三級(Ⅲ級)、四級(Ⅳ級)。

    1)四級(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超出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四級應急響應。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人或會同區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趕赴現場,指導開展搶險救援處置。

    2一級(Ⅰ級)、二級(Ⅱ級)、三級(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由區委、區政府按照本預案全力以赴組織事故的先期應急處置和救援,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在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級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4.2前期處置

    1)發生一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企業先期處置。在區應急指揮部到達事故現場前,相關企業負責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實施現場隔離措施。事發施工企業為企業先期處置的主責單位,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為先期處置搶險救援指揮的第一責任人。根據現場實際需要,企業先期處置可選擇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將危險環境中的施工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核實事故人員傷亡情況;向區應急住建局報告事故準確信息,并隨時續報救援進展情況;根據搶險需要立即撥打120、119、110等電話號碼,通知相關單位到場救助;安排人員到現場周邊迎候趕往現場搶險救援的人員、車輛和設備;當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懸掛危險物等次生災害和隱患時,應及時安排專人對危險區域進行看護,并進行圍擋、隔離、封閉,確定搶險救援工作區域,同時安排人員進行交通疏導,維護現場及周邊秩序;調集所屬人員和技術力量,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響搶險救援的阻礙和不利因素,并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在不影響一線救援的情況下,適時開展事故原因調查等。根據實際需要,事發相關企業還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開展先期處置。

    當區應急指揮部到達現場后,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立即報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需要處理的問題及有關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應急權限劃分,移交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協調指揮權,并配合做好后續搶險救援工作。相關單位在接到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指令后,應立即組織協調搶險救援資源趕赴現場參與處置。為搶險人員、設備和物資快速到達現場提供通行便利。

    2)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區應指揮部先期處置。區應急指揮部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啟動屬地政府先期處置程序趕赴現場。根據現場實際需要,先期處置可選擇采取以下措施:在趕往事故現場的同時,與事發相關企業核實事故準確信息以及現場搶險救援相關情況,及時將信息上報市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救援需求及時協調相關資源到達現場參與搶險;到達現場后,立即了解事故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措施等,與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交接工作后,統籌協調各方資源繼續組織開展搶險救援;隨時向上級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續報搶險救援情況;為上級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現場指揮部場所、搶險救援人員食宿準備、現場指揮部運行所需物資等。根據實際需要,區應急指揮部還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開展先期處置。

    3.4.3指揮協調

    (1)啟動四級(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后,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統籌做好應急響應工作,指導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區衛健局、應急局泉港公安分局、泉港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2)區應急指揮部配合、協調市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的,待市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區現場指揮機構應接受其業務指導,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后,應及時與現場指揮部做好銜接,服從現場指揮部作出的決定,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參加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進行指揮。

    3.4.4處置措施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根據現場需要,現場指揮部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進行處置:

    1)交通疏導和管制。因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市政道路無法正常通行,泉港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應及時對影響路段采取交通疏導措施,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預防次生事件發生。因搶險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時,泉港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在確保搶險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對所占用道路進行交通疏導或管制。在實施搶險過程中,泉港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應為赴現場參與搶險的車輛、設備快速到達事件現場,以及為醫療救護車輛開展事件受傷人員轉運提供通行便利。

    2)設置警戒區域及現場秩序維護。泉港公安分局應根據現場搶險救援作業范圍,組織對現場及周邊設置警戒區域,對進入現場的人員實施控制,做好搶險現場及周邊的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3)消除搶險救援阻礙。因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火災、市政管線損壞等次生災害,阻礙搶險救援工作正常開展時,泉港消防救援大隊應立即組織實施滅火,各條受損管線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協調關閉危險源,為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創造條件。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障礙物阻礙搶險救援開展時,由屬地政府或現場指揮部及時與產權單位協調會商,根據實際情況對影響搶險救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障礙物實施拆除。搶險救援不利影響消除后,各單位加快推進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4)生產安全事故人員營救。承擔搶險任務的各單位根據現場突發事故的具體情況,最大可能迅速調集汽車吊、挖掘機、推土機等機械設備及人員、車輛迅速投入開展突擊搶救行動,調查現場情況,在確保搶險人員安全或者對危險土方、建筑、構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盡可能用最短時間和最為安全的方式,對事件人員開展營救。根據需要,可動用搜救犬、生命探測儀等手段輔助實施營救,各相關單位應為營救事件人員提供支持。在營救事件人員過程中,盡量避免對事件人員造成二次傷害。

    5)救護、轉運生產安全事故人員。醫療急救單位應及時對營救出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初步判定傷情、統計受傷人數,并及時轉運到醫院。根據需要,交警大隊為轉運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6)風險源監測。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性質、險情狀況和搶險需要,現場指揮部組織專業監測機構,對事件現場及受影響范圍的地形、建筑物、構筑物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及時提交現場指揮部專家組。

    7)專家會商。現場指揮部專家組針對搶險救援中出現的技術類問題或風險源監測到的不良數據,及時進行會商,形成專家意見,確定解決方案,并指導相關單位實施。

    8)相關資料調取。根據現場搶險救援需要,區自然資源局應及時協調提供生產安全事故工程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設計及工程勘察等資料數據;地下管線管理機構統籌,區城管執法局、發改局、工信局等單位協調,及時提供搶險救援范圍內的管線設施相關數據資料,確保搶險工作安全順利開展。

    9)人員轉移避險和臨時安置。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對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造成影響時,屬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將危險建筑物內的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避險,必要時對轉移避險人員實施臨時安置。

    10)搶修受損管線設施。因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管線設施損壞,在不影響搶險救援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各管線行政主管部門立即協調有關管線責任單位對損壞的管線進行搶修。因管線關停對周邊單位或居民生產生活造成影響且短時難以恢復的,供水、供電等部門應立即核實受影響范圍,制定臨時措施方案,為受影響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提供臨時供水、供電等。不能提供臨時供應的,供水、供電、燃氣等管線權屬單位應配合屬地政府向受影響范圍的單位和居民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

    11)資源調動。當現場搶險救援需求超出我區的協調能力時,應及時報請市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助支援。

    12)公共交通運營調整。因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公交線路運行中斷且一時又無法恢復的,區交通運輸局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大眾公交公司等運營單位實施運輸調整組織,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信息。

    13)家屬接待。屬地政府牽頭,事發相關企業要做好事件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工作,主動為家屬提供相應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撫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傷亡人員家屬干擾搶險工作正常開展。

    14)社會動員。根據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

    影響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應急指揮部報

    政府發布社會動員令。政府可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緊急救援、秩序維護、后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工作。根據需要,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有關單位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

    15)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隨時制定并實施相關措施。

    3.4.5響應升級

    1)因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或衍生事件,已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其他專項應急指揮部、多個部門、多個屬地政府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區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區政府。

    2)如果預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將波及周邊區域,需協調周邊行政區域啟動應急聯動機制的,區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區政府。

    3)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

    本區的應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級應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區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請區政府,向市政府協調相關資源和力量參與處置。

    3.4.6信息發布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在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協調和指導下,區應急指揮部新聞宣傳組負責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設立的區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區委宣傳部(網信辦)責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區有關部門要配合新聞宣傳組做好一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生重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要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根據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進展,開展后續發布;并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可能產生國際或國內影響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委宣傳部(網信辦)按規定及時組織對外報道。

    3.4.7 應急結束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遇險人員得救,事故現場相關危險因素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討論研究,經現場檢測評估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指揮部確認和批準后,宣布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3.5 后期處置

    3.5.1現場清理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事發地政府要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現場勘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和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清理。事故導致設施設備倒塌、氣體泄漏、水管爆裂、斷電漏電、環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關設施權屬單位到場處置。衛健組織做好事故現場衛生防疫與疫情監控等工作。

    3.5.2善后處置

    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組織,包括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遇難人員善后和賠償、征用物資補償、協調應急救援隊伍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3.5.3 保險理賠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3.5.4 調查與評估

    1)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直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積極落實上級調查組提出的改進建議,認真汲取事故教訓。

    2)發生一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區政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市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并納入事故調查報告。

    3.5.5 恢復重建

    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受到事故影響的各有關單位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恢復重建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實施。

    4  應急保障

    4.1 應急隊伍及救援裝備保障

    強化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主體,其他相關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部門和單位為輔助的應急隊伍體系。區住建局要組織好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4.1.1 工程設施搶險力量

    各建筑施工企業應急搶險隊伍和在建建筑工程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的人員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4.1.2 專家咨詢力量

    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監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監測、檢測、鑒定與評估參與研究應急方案,為制定相應對策和意見提供參考。

    4.1.3 應急協調管理力量

    區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住建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加強與其他專業應急隊伍的聯絡,調度搶險力量,事故應急處置提供隊伍保障為隊伍現場指揮和事項協調提供服務。

    4.1.4 救援裝備保障

    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要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保持裝備良好與熟練使用。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

    4.2 資金保障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資金準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處置事故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局制定的有關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落實。

    4.3 物資保障

    部門單位)、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頻率和特點,儲備必要的物資設備,如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

    區住建應建立完善區建筑施工應急物資儲備、應急救援力量數據庫,并兩年度更新1建筑施工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及器材,并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證應急響應時服從調動。

    4.4 通信與信息保障

    1)區工信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移動、聯通等公司保障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及時組織搶修當地中斷的通信線路,保證應急指揮信息暢通。

    2)區應急局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綜合信息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報告體系;建立完善全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推進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

    3)部門單位)、企業負責本部門單位)、本企業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并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及時報送。

    4)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并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

    4.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保障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發生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事故現場及有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保障人員疏散所需車輛。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明確本部門應急救援專用車輛,以便及時趕赴事故現場。

    4.6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健局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事故的救治能力。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針對本企業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加強員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訓,最大限度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7 基本生活保障

    事發地政府負責做好受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影響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用水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 預案監督管理

    5.1 預案管理

    泉港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屬于區級專項應急預案;各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本企業應急預案,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5.2 應急演練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原則上至少每2年組織一次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通過演練,進一步檢驗預案,磨合指揮協調機制,熟練各單位間的協調配合,確保發生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后能快速有效處置。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5.3 宣傳與培訓

    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行業領域、本轄區特點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建筑施工企業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宣傳培訓,普及廣大從業人員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提高從業人員應急救援素質和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當導致傷亡擴大或發生次生事故。

    5.4 責任與獎懲

    1)對在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表彰或獎勵。

    2)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重、特大損失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泉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6.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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