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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4101-1200-2025-00023
- 備注/文號:泉港政辦〔2025〕6號
- 發布機構: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18
泉港政辦〔2025〕6號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泉港區房屋坍塌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
石化工業園區,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省市直駐泉港有關單位,區屬各國有企業: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泉港區房屋坍塌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港區房屋坍塌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2025年2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組織機構
2.2 職責分工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
3.4 應急響應與救援
3.5 指揮協調
3.6 應急措施
3.7 響應升級
3.8 信息發布
3.9 響應結束
3.10 善后與恢復
4 資源保障
4.1 應急隊伍保障
4.2 經費保障
4.3 物資裝備
4.4 人員防護保障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4.6 交通保障
4.7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5 預案管理
5.1 應急預案管理
5.2 預案修訂
5.3 應急演練
6 監督管理
6.1 宣傳教育
6.2 培訓
6.3 責任獎懲
7 附則
7.1 預案實施與解釋
7.2 名詞術語定義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要求,本著“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原則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為全面加強泉港區房屋安全應急管理水平,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確保科學、及時、有效的組織應對房屋坍塌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八號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24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修正)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公布)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4〕5號)
(5)《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二十七號修正)
(6)《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
(7)《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泉政文〔2006〕388號)
(8)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房屋坍塌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泉政辦〔2024〕20號)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泉港區行政區域內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由于結構自身老化、房屋安全責任人違規改造等破壞主體結構行為,導致發生坍塌事故的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因火災、爆炸等原因導致的其他類型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按照其他專項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則
事故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至上,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快速反應、高效處置,依法規范、科學應對的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根據房屋坍塌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的人數及財產損失等情況,我區房屋坍塌事故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房屋坍塌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房屋坍塌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房屋坍塌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房屋坍塌事故。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組織機構
2.1.1區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泉港區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是區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指揮和綜合協調機構,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成如下:
總指揮長:區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區長
副總指揮長:區住建局局長、區應急局局長、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單位:由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區總工會,區發改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衛健局、應急局、國資辦、市場監管局、城管執法局,泉港生態環境局、泉港公安分局、泉港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分管領導及事發地政府分管領導組成。
2.1.2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區住建局分管房屋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為提高應急救援處置效率,迅速展開工作,根據事故處置環節要求設立相關應急工作組,常設工作組包括:搶險救援組、后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善后處置組、新聞宣傳組、治安疏導組、調查評估組、專家組等。
區應急指揮部可根據事故搶險需要,決定是否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指定,一般由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全面主持現場救援工作;副指揮長由區住建局、應急局、事發地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協調推進應急處置工作。
2.2 職責分工
2.2.1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研究部署、指揮協調全區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一般房屋坍塌事故,以及超出各鎮(街道)應急處置能力的一般房屋坍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做好較大及以上房屋坍塌事故的先期處置、救援工作。
(3)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房屋坍塌事故處置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和指導意見,決定啟動或終止房屋坍塌事故應急響應。
(4)完成上級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房屋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2.2.2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全區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編制、修訂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協調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執行區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組織、協調、調度各應急工作組、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負責組織房屋坍塌事故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救援的動態信息。
(4)完成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區委宣傳部(網信辦):負責協助組織和指導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的新聞發布,正確引導輿論導向;負責協調媒體新聞報道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指導和協調區住建局、應急局等相關部門及屬地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工作。
(2)區住建局:指導、協調房屋坍塌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房屋安全隱患的排查、監測、預警、解危工作;負責全區房屋安全隱患巡查排查的統計匯總工作;組織協調房屋坍塌事故專家庫成員開展工作,對事故房屋進行評估并提出搶險及治理的意見或建議;負責指揮協調各類工程機械集結,參與搶險救援;負責協調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3)區發改局:根據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區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區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4)區工信局:組織協調事故搶險與應急救援所需電力保障。負責協調區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房屋坍塌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5)區民政局:對因房屋坍塌事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群眾,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圍;指導做好遇難人員的遺體存放及火化。
(6)區司法局:為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撐服務。
(7)區財政局:負責保障房屋坍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
(8)區人社局:負責協調與房屋坍塌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
(9)區自然資源局:配合提供房屋坍塌事故搶險救援涉及的國土規劃和地質災害數據及技術支持,配合參與房屋坍塌事故有關協調等工作。
(10)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運力,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設備和物資的運送工作;組織因事故造成受損的道路設施的搶修保通工作。
(11)區衛健局:負責調度全區醫療隊伍、專家等資源和力量,做好房屋坍塌事故受傷人員的救治和康復工作;設立臨時醫療點,為受災群眾、搶險救援人員、集中安置點災民提供醫療保障服務;按需開展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毒;為受傷人員和受災群眾提供心理咨詢和幫助。
(12)區應急局:負責協調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房屋坍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牽頭組織房屋坍塌事故調查處理,監督房屋坍塌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3)區國資辦:負責根據區應急指揮部指令協調區屬國有企業應急救援力量和供應保障資源參與現場救援。
(14)區市場監管局:依職責協調專業技術機構為涉及特種設備的搶險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15)區城管執法局:負責組織供排水企業搶修及恢復在房屋坍塌事故中有關供水、排水設施的搶險工作;負責提供事發地管轄范圍內相關市政路燈設施的地下管線資料,并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和搶險救援工作。
(16)泉港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事發地政府開展因房屋坍塌事故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7)泉港公安分局:負責房屋坍塌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工作;負責房屋坍塌事故現場及周邊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引導搶險救援車輛快速通行;協助組織受災群眾安全疏散;參與房屋坍塌事故搶險救援,并做好遇難者身份鑒定工作;參與或配合較大及以上房屋坍塌事故的事故調查處理。
(18)泉港消防救援大隊:根據房屋坍塌事故處置需要,負責事故現場建筑物破拆、人員搜救、火災撲救等工作。
(19)區總工會: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結合工會職責,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0)事發地政府:負責做好房屋坍塌事故的先期處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在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完成其他應急工作。
2.2.4 應急工作組主要職責
(1)搶險救援組:由泉港消防救援大隊牽頭,區住建局、應急局、城管執法局、泉港公安分局等有關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配合成立,組長由泉港消防救援大隊主要領導擔任。主要負責實施應急救援、危險源控制、建筑物破拆、人員搜救、火災撲救、工程搶險、工程加固和清理現場等工作。
(2)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區工信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執法局等有關單位和社會志愿者隊伍、供電、供水、燃氣、通信等企業配合成立,組長由屬地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及時提供資金、物資、裝備、食品、供電、供水、供氣、通訊和氣象等方面的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3)醫療救護組:由區衛健局牽頭,事發地政府配合成立,組長由區衛健局分管醫療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組織專業救護機構、人員開展現場救護、院前急救、專科醫救、衛生防疫等工作。
(4)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區財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等有關單位配合成立,組長由事發地政府指定1名領導擔任。主要負責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等工作,安置受災人員,指導做好遇難人員的遺體存放及火化工作;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提供心理咨詢輔導和司法援助;預防和解決因處置房屋坍塌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5)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網信辦)牽頭,泉港公安分局,區住建局等有關單位和事發地政府配合成立,組長由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分管宣傳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統一發布事故信息,客觀公布事故進展、政府舉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做好事故現場新聞媒體接洽工作;負責網絡輿情監測,以及網上信息內容的應急管控等工作。
(6)治安疏導組:由泉港公安分局牽頭,事發地政府、區交通運輸局等有關單位和有關運輸企業配合成立,組長由泉港公安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實施警戒,維持治安秩序,實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離受災人員,組織運送救援人員、受災人員、救援設備、救援物資等。
(7)調查評估組:由區應急局牽頭,邀請區紀委監委,區總工會,區住建局、人社局,泉港公安分局等有關單位和屬地政府配合成立,組長由區應急局分管事故調查工作的領導擔任。主要負責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及時查明事故的發生經過、原因和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整改措施,評估事故損失。
(8)專家組:由區住建局牽頭,抽調勘察、設計、施工、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消防等相關專業專家配合成立,組長由區住建局分管領導擔任。主要負責分析、研判事故情況,為區應急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
區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增減相關專業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負責人可根據實際處置工作需要,增減相關應急工作組參與單位。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
(1)房屋安全責任人應按照房屋設計要求或者批準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在房屋修繕、改造及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確保房屋安全;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具有保護價值的房屋進行監測;對重大隱患房屋及時治理、解危;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鑒定及重大隱患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2)屬地政府要建立房屋安全網格化、常態化監管制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指定專職人員對所轄區域的房屋安全實行網格化、常態化管理。同時,定期組織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組織處置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房屋。
3.2 預警
接到房屋安全隱患的報告、舉報或者投訴后,屬地鎮(街道)和村(居)應當及時核查,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查勘。區住建局予以指導和協助。經核查房屋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屬地鎮(街道)和村(居)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治理,并可通過張貼告示、設立警示標識等方式對房屋安全隱患信息予以公示。經鑒定屬于重大隱患房屋且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及時根據鑒定報告意見采取措施的,屬地鎮(街道)和村(居)應當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停止使用,并限期搬遷和治理。
3.3 信息報告
3.3.1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信息報告工作應貫穿于房屋坍塌事故發生、發展、處置、善后恢復和重建的全過程。
(1)獲知房屋坍塌事故信息的相關人員或物業管理單位,要第一時間向事發地鎮(街道)、村(居)和區住建、應急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也可同時通過119等常用緊急電話實行聯動報警。
(2)各級有關部門(單位)接到發生較大及以上房屋坍塌事故或達到速報機制要求的房屋坍塌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同級應急部門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并按照我區關于建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速報機制的要求,在15分鐘內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0595-87987111)報告,30分鐘內及時書面報告。
(3)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的房屋坍塌事故,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3.2事故信息報告內容和要求
信息報告要簡明扼要、清晰準確。房屋坍塌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信息來源,事故類型,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前事故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3.4 應急響應與救援
3.4.1 響應分級與啟動
房屋坍塌事故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Ⅰ級)、二級(Ⅱ級)、三級(Ⅲ級)、四級(Ⅳ級)。
發生在本區范圍內的房屋坍塌事故,如果不具有擴散性,也無需進行人員搶救、環境及財產保護的,可不必全面啟動應急預案,直接進入善后處理和調查處理程序。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房屋坍塌事故,根據事故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區應急指揮部和各鎮(街道)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采取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一)四級(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房屋坍塌事故時,由事發地政府按照本預案對應的房屋坍塌事故相關應急預案啟動先期處置程序,區應急指揮部采取以下措施:
(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房屋坍塌事故報告后,應急指揮部和區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及時進行研判,經確認為一般房屋坍塌事故時,立即報應急指揮部申請啟動本預案。
(2)應急指揮部批準發布啟動本預案的命令,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
(3)預案啟動后,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到達事故現場,成立應急工作組,制訂應急救援方案、開展救援搶險、交通管制等應急處置工作。
(4)各成員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好現場人員防護工作。
(5)其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和行動。
(二)一級(Ⅰ級)、二級(Ⅱ級)、三級(Ⅲ級)應急響應
確認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等級房屋坍塌事故時,應急響應工作分別由市、省、國家相關應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在Ⅳ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由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指揮部按照上級應急機構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區各方面應急資源,配合市級以上應急機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對一些比較敏感或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的房屋坍塌事故,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故損失情況及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3.4.2先期處置
3.4.2.1先期處置措施
事故將發生或已發生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采取措施進行先期處置:
(1)獲知房屋坍塌事故信息的相關人員或其相關物業管理單位應立即通過警報、“掃樓”等形式,有序疏散樓內人群,并向鎮(街道)和村(居)報告。
(2)鎮(街道)、村(居)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等應當按照區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者按照區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專項應對工作。
(3)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組織相關力量開展遇險人員營救,受傷人員救治。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疏散周邊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并開展交通管制,采取可能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區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協調相關應急力量及專家及時趕赴現場,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實施先期應急處置,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撤離;通過控制事故現場、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切斷危險源(如停水電氣并嚴密監測等措施)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阻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及時將現場實時救援情況上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級救援力量到場,市應急指揮部成立后,移交指揮權。
3.4.2.2先期處置要點
(一)偵察檢測要點
(1)掌握坍塌建筑的結構、布局、面積、高度、層數、使用性質、修建時間,發生坍塌的原因、是否有人員被埋壓以及被埋壓人員的數量、大致位置等情況。
(2)查明是否造成天然氣和自來水管道泄漏、停電等。
(3)開展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工作,通過外部觀察和儀器檢測及監測等方式,判斷坍塌建筑結構的整體安全性,未坍塌部分是否還有再次倒塌的危險。
(4)了解現場道路交通、搜救通道及周邊區域情況。
(二)救援準備要點
(1)劃定警戒區域,設置警戒線,實行交通管制。
(2)針對建筑整體坍塌、局部坍塌的不同原因和損壞程度,以及人員被埋壓的不同部位,擬定救援措施,制訂搶險救援行動方案。
(3)進行分工部署,強調安全紀律,提出行動要求。
(4)救援人員落實安全防護,準備搶險救援器材。
(5)切斷坍塌建筑的水、電、氣供給。
(6)征求建筑、結構、工程設計專家和技術人員的處置意見,協同配合開展救援行動。
(三)救援措施要點
(1)迅速清除障礙,開辟出1塊空闊地和進出通道,建立搶險救援平臺和救援車輛進出通道。
(2)利用生命探測儀、搜救犬或機器人等器材、設備,采用聽、看、敲、喊等方法,確定被埋壓人員的數量及其具體位置,分組作業,運用破拆、起吊、起重、撐頂等裝備進行施救。
(3)使用破拆、起吊、起重、撐頂等裝備進行救援時,為防止二次傷害,可采取救援氣墊、方木、角鋼等進行支撐保護,并使用刨、翻、抬、抱等方法配合施救。
(4)對深埋建筑廢墟下的人員,在無法確定其具體位置時,要邊小心清理、邊搜尋人員。
(5)對救出的受傷人員,由醫療急救部門為主實施現場急救,傷情較重的應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四)現場清理要點
(1)使用生命探測儀、搜救犬等再次對現場進行搜索確認。
(2)清點人員,檢查有無人員受傷,收集、整理器材裝備,做好記錄。
(3)確認現場救援完成后,將現場移交公安機關或受災單位。
3.5 指揮協調
3.5.1 指揮部組建
啟動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后,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統籌做好應急響應工作,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區衛健局、應急局,泉港公安分局、泉港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區應急指揮部相關分組工作。區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現場處置。
3.5.2 現場指揮協調
區應急指揮部配合、協調市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的,待市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指揮部到達現場后,區現場指揮機構應接受其業務指導,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后,應及時與現場指揮部做好銜接,服從現場指揮部作出的決定,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參加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進行指揮。
3.6 應急措施
房屋坍塌事故發生后,應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1)快速研判
區應急指揮部組織現場人員、技術專家、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房屋損毀情況,結合紅外熱成像、通信手段研判,獲取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被埋壓人員分布等信息,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
(2)人員疏散
區應急指揮部根據房屋坍塌事故特點,明確疏散撤離的范圍和方式,事發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公安、衛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事發地政府做好人員疏散以及疏散集合點治安管理、醫療衛生、物資保障等工作。
(3)現場管制
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并設專人負責警戒。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配合調度特種車輛進入現場。合理設置出入口,除應急救援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事發地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現場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房屋的坍塌事故,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5)醫療衛生救援
衛健部門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危機干預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開展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區應急指揮部第一時間召集、調動救援力量,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安全、有效的應急救援處置行動。
3.7 響應升級
因房屋坍塌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事件,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要其他專項指揮部、多個部門(單位)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區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區政府。
當房屋坍塌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轄區自身控制能力,需協調周邊行政區域啟動應急聯動機制的,區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區政府。
3.8 信息發布
房屋坍塌事故發生后,在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協調和指導下,區應急指揮部新聞宣傳組負責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設立的區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區委宣傳部(網信辦)負責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區有關部門要配合新聞宣傳組做好一般房屋坍塌事故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生重大及以上房屋坍塌事故,要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根據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進展,開展后續發布;并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可能產生國際或國內影響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區委宣傳部(網信辦)按規定及時組織對外報道。
3.9 響應結束
當事故現場得以控制,遇險人員得到解救,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環境監測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現場處置情況及專家組評估建議,向區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收尾情況后,由區應急指揮部宣布響應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措施。
宣布響應結束后,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參與現場處置工作的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故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3.10 善后與恢復
3.10.1調查評估
(1)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坍塌事故的,分別由省政府、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區直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落實上級調查組提出的改進建議,認真汲取事故教訓。
(2)發生較大房屋坍塌事故的,由市政府組織事故調查,區直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落實上級調查組提出的改進建議,認真汲取事故教訓。
(3)發生一般房屋坍塌事故的,由區政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房屋坍塌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查明房屋坍塌事故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房屋坍塌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將調查評估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對房屋坍塌事故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10.2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后,由事故發生地政府牽頭,組織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做好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的支付,恢復重建等工作。協調、督促事故責任主體積極做好善后安撫和賠償工作。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做好受災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工作,在過渡性安置點采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受災人員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協調保險監管機構,做好有關查勘和理賠工作。
3.10.3恢復與重建
房屋坍塌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受到影響的鎮(街道)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報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城市運行、生產經營等基礎設施。
4 資源保障
4.1 應急隊伍保障
(1)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依托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立區、鎮(街道)、村(居)三級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承擔房屋坍塌事故主要應急救援任務。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消防、電力、衛生、交通運輸、通信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區住建局負責組建和管理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會同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承擔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任務。
(3)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積極支持和規范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展。組織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愿者成立應急志愿者隊伍,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參與房屋坍塌事故的信息報告、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疏導等工作。
(4)應急專家隊伍。應急專家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支撐力量。區應急指揮部建根據需要,安排專家開展房屋坍塌事故風險防控、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
4.2 經費保障
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區政府協調解決。區財政局要保障必要的應急工作經費,滿足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
4.3 物資裝備
區直有關單位和鎮(街道)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可能發生房屋坍塌事故情況,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房屋坍塌事故提供物資捐贈和支持。
4.4 人員防護保障
各鎮(街道)應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在處置房屋坍塌事故過程中,應急專家隊伍應充分考慮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方案,配備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護設備,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區工信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移動、聯通、鐵塔等公司保障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及時組織搶修當地中斷的通信線路,建立并啟動衛星或微波等機動通信方式,保證應急指揮信息暢通。
4.6 交通保障
房屋坍塌事故發生后,為確保應急救援(專家)隊伍、物資能在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協調公安交管部門,開設應急“綠色通道”,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便捷。
4.7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區直有關單位依職責負責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區應急局負責指導和檢查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工作;發生事故后,由區應急局統一協調使用和管理應急避難場所。
5 預案管理
5.1 應急預案管理
泉港區房屋坍塌事故應急預案屬于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由區住建局負責管理。
5.2 預案修訂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上報區政府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事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5.3 應急演練
(1)區應急指揮部統籌協調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演練工作,負責規劃、組織和實施跨區域、跨系統的區級綜合應急演練。區直有關部門應當每2年組織本系統、本領域開展1次房屋坍塌事故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
(2)各專業應急機構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相關房屋坍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3)應急預案修訂的,應當及時根據修訂后的預案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6 監督管理
6.1 宣傳教育
(1)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房屋坍塌事故宣傳資料。
(2)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廣泛宣傳房屋坍塌事故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
6.2 培訓
(1)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培訓
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領導干部應加強應急培訓,提高應急管理意識、應急統籌能力和應急指揮水平。同時,應針對房屋安全搶險的特點,對本單位應急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防護技能、隱患排查等方面進行培訓,提升應急救援工作能力。
(2)應急救援隊伍人員培訓
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任,由相關部門分別組織培訓,提高房屋坍塌事故應急處置救援和安全防護技能,提高實施救援協同作戰的能力。
6.3 責任獎懲
(1)房屋坍塌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按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有關職責,導致事故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出現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等情況的,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提請區委、區政府或上級黨委、政府對在房屋坍塌事故應急處置中做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3)采取政府認定捐贈或信用加分等方式,鼓勵相關企業投入人員和物資參與應急救援;合理運用容錯糾錯機制,全面激勵廣大應急戰線工作人員擔當作為、依法履職。
7 附則
7.1 預案實施與解釋
(1)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泉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2)本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要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編制和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7.2 名詞術語定義
(1)房屋安全,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安全。
(2)檢測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狀況或性能進行現場測量和取樣試驗等工作,進而判定其今后使用的可靠性程度所實施的一系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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